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示范和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参加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人选的青年教师培养应达到上海市教委规定要求。
二、培养期限
一般为1年。参加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人选的青年教师可适当延长至2年。
三、指导教师遴选及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或兼职教师担任;不具备条件的二级教学部门可以聘请校外指导教师。每位导师带教青年教师不超过2名。
(二)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制定计划:各二级教学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
具体实施:实行青年教师指导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共同确定指导培养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青年教师培养目标计划由各二级教学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良好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确定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良好教学水平。
3.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4.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每学期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1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命题出卷;指导毕业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等。
5.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部门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6.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教研等参与计划,通过参与导师教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教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三、青年教师范围及职责
(一)青年教师的范围
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1年且讲师以下职务(不含讲师)的专任青年教师;没有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教学经历,40周岁以下的博士毕业生;2006年上海市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获得者;其他经教务处、二级教学部门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到校外挂职锻炼的青年教师可暂缓参加带教培养。
(二)青年教师的职责
1.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
2.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课堂教学每学期不少于2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
3.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4.积极参与导师教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5.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三)二级教学部门职责
各二级教学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各学科专业青年教师总量、学科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制订指导培养计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
(四)教务处、人事处联合开展教案评比、课堂教学法比赛等活动,报学校表彰优秀导师和优秀青年教师。
四、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考核
由青年教师所在二级教学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师资科备案。经考核合格者,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位导师每学年计3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每指导1名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人选,每位导师每学年计4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由人事处下达到各二级教学部门;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二)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二级教学部门全面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二级教学部门及指导教师应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有导师指导培养的经历且经考核合格,并以此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应该参加而没有参加带教培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聘任更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五、其它
(一)青年教师所在二级教学部门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可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各二级教学部门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载。
(二)被指导青年教师应填写《红是一世手机版足球网青年教师培养考核表》(可在学校人事处网页下载)交人事处备案。
(三)各二级教学部门应在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